(五)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組織形式(P133)
(1)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雙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其組織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是( )。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B、中外合作經管企業
C、外資企業
D、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答案】A
2、組織機構(P133)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
3、董事會的職權(P133)
(1)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
(2)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者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
【相關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聘任。
4、董事會的會議制度(P133)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相關鏈接】合營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2)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相關鏈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獨立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3)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1次。
(5)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5、董事會的特別決議(P133)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解釋】這些重大事項屬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肯定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例題1·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事項中,必須經合營企業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的有( )。
A、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B、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C、利潤的分配
D、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答案】ABD
【例題2·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B、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C、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開
D、合營企業資產抵押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答案】AC
【解析】(1)選項B: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2)選項D:“資產抵押事項”僅限于“合作企業”董事會。
【例題3·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合營企業董事長產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合營企業的董事長既可以由中方擔任,也可以由外方擔任
B、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必須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擔任
C、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D、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一方擔任的,副董事長必須由他方擔任
【答案】ACD
【解析】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例題4·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的有( )。(2005年)
A、討論決定企業發展規劃
B、討論決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方案
C、任命企業總會計師
D、討論修改企業章程
【答案】ABCD
【例題5·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的有( )。(2008年)
A、決定是否同意合營一方將其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者
B、決定是否解聘合營企業副總經理
C、決定合營企業發展規劃
D、決定合營企業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2)選項BC:合營企業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3)選項D:屬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肯定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例題6·單選題】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下列有關該類企業組織機構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
A、企業設立股東會,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B、企業設立董事會,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C、企業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D、企業總經理必須由中國公民擔任
【答案】B
【解析】(1)選項AB:合營企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2)選項C: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3)選項D: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