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講解十四、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在我國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
【相關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多選題】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李某拖欠銀行巨額貸款,但是他不但不積極經營企業還貸,還以企業名義繼續向銀行借款,借新還舊,供自己揮霍,當銀行起訴后,李某以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有限責任為由,請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業破產。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存在違法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認該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D.李某應當向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以企業名義繼續向銀行借款,借新還舊,供自己揮霍,是典型的挪用企業資金的行為。所以,A正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C正確;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認了,因為有人格的主體責任是獨立的;B正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D正確。
3.《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 |
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
實際控制人 |
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
高級管理人員 |
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人員。 |
關聯關系 |
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章節突破試題 試題專訓
考試應用:加入考試群組,共享備考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