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國外匯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二)《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2011年多選題】
1.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發生在境內或境外)。
【備考提示】注意“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范圍,以應對客觀題。
2.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
【提示】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2.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3.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
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提示】我國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即經常項目可兌換。
(四)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2.對外擔保許可制度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3.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登記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4.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制度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五)金融機構外匯經營許可制度
1.結匯、售匯業務:經營或者終止經營,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2.其他外匯業務:經營或終止經營,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或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六)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1.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2.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七)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表8.1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罰款數額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 |
罰款數額 | |
一般情形 |
情節嚴重 | |
逃匯 |
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
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
非法套匯 | ||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 | ||
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 | ||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 | ||
非法結匯 |
- | |
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 |
- | |
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 |
- | |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 |
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
- |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
【例題6·多選題】根據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一般情況下應由外匯管理機關處以涉及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的有( )。
A.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
B.非法套匯
C.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
D.逃匯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罰款幅度。根據規定,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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