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了解
(-)企業重組業務
1.企業重組的-般性稅務處理
主要包括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分立等情形。
2.資產重組稅務處理的原則
(1)資產重組必須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為新企業今后的資產處理,包括折舊或攤銷提供基礎價格;
(3)上述兩項工作的認定必須在交易發生時確認,不能提前亦不能滯后;
(4)財稅部門有權根據新情況規定新的處理政策。
3.企業重組-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表7.14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 | ||
情形 |
-般處理 |
特殊處理 |
企業法律方式的改變 |
視同成立新企業,原企業需要進行清算處理 |
|
債務重組 |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應分解為兩項業務,即首先視同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其次是轉讓資產的定價按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般就是資產的評估價,其與資產凈值的差額即為所得或損失; |
對于企業債務重組所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的。則可在今后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所得額。低于50%的則計人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納稅 |
股權收購和 資產收購 |
(1)被收購企業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而收購方作為出資方屬于投資行為,所以不需繳稅; (3)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符合“公允價值”標準的價格可以作為收購方的人賬依據,入賬資產據此可以進行折舊或攤銷 |
(1)收購企業的股權收購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支付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總額的85%; |
續表
稅務處理 | ||
情形 |
-般處理 |
特殊處理 |
企業合并 |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要重新評估,其資產的人賬價格要按公允價值原則確定,并據此進行折舊或攤銷處理; |
(1)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總交易的85%,以及在同-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行為; (3)允許合并企業彌補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 |
企業分立 |
(1)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的情況。其分立出去的資產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接受的資產按公允價值確認并進行人賬處理; |
(1)被分立企業的股東繼續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業的股權,即100%轉股。 |
4.企業重組特別規定
(1)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交易當期計算相關的所得或損失,并按規定辦法計算繳稅。
(2)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項重組交易進行稅務處理。
(二)企業清算
1.應進行清算所得稅的企業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2.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提示】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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