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掌握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以下兩種:
1.直接法(直接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稅法確認的收入和稅法準予扣除的項目)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的金額-彌補虧損
2.間接法(將會計利潤的金額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虧損
【提示】間接法是使用會計利潤的數據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調整會計利潤本身。
(1)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未計或少計的應稅收益。
②會計利潤中已經扣除,但稅法規定不能扣除的項目。例如稅收滯納金、行政罰款、未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等。
③會計利潤中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部分。例如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等費用的超標扣除部分。
(2)納稅調整減少額。
減稅或免稅的收益,例如國庫券利息收入。
(二)虧損彌補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提示1】該虧損為稅法中的虧損,即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的情況,會計上有可能為盈利,但稅法上有可能為虧損。
【提示2】虧損彌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的下-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的計算。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三)境外已納所得稅額的抵免計算【2011年判斷題】
表7.15境外所得抵免稅額的相關規定
要點 |
內容 |
可抵免稅額 |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
抵免方法—— |
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并入當年應稅所得計算既得稅時,允許從匯總納稅的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但是扣除數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所得稅額 |
抵免限額—— |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
抵免應用 |
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
【例題10·單選題】假設我國居民公司在2012年度來自境內所得8萬元,來自境外稅后收益2萬元。已經在境外繳納所得稅0.5萬元。境內外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5%和20%,則2012年該公司在我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2.9
B.2
C.2.5
D.2.125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稅額抵免的計算。該公司2012年境內外應納稅所得額=8+2+0.5=10.5(萬元),境外已納稅額0.5萬元,抵免限額=(2+0.5)×25%=0.625(萬元)>0.5(萬元),該公司2012年應在我國應納企業所得稅=10.5×25%-0.5=2.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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