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據破產法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公告的程序是否正確?應采用哪些破產保全措施?
2.甲公司對申請破產企業的訴訟案應如何處理?破產企業所欠丙公司的貨款能否按丙的要求償還?
3.該企業對B公司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若B公司的債權尚未到期,在目前情況下,B公司可選擇哪些方式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
4.丁公司能否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5.破產企業欠上級的管理費和欠科技部門的款項應如何處理?
答案:
1.法院公告的程序正確.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法院通知債務人和發布公告的時間符合這一規定。
法院應采取的破產保全措施有:立即通知債務人停止清償債務,通知債務人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向破產企業全體職工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
2.(1)對甲公司與破產企業之間的訴訟案應該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由僨務人(甲公司)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統一按破產程序公平受償。
(2)所欠丙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禁止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非常清償行為,丙公司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該企業對B公司仍然承擔保證責任,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B公司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作破產債權受償。
4.丁公司不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日期間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無效。丁公司只能作破產債權申報,用于抵押的房屋作破產財產。
5.欠上級的管理費不予認可,欠科技部門的款項作破產債權.
(五)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為人民幣4.8億元,公司總資產9.2億元,總負債3億元。公司決定于2005年元月13日召開董事會,
并于2005年元月9日通知全體董事,會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原來的董事長因長期病休,無法正常主持工作,選擇更換董事長。
2.公司為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決定是否發行公司債券。
3.公司兼并甲有限責任公司,擬定兼并方案。
南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項會議共有6位董事親自出席(包括董事長本人),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書面委托董事長代為表決,會議形成以下內容:
(1)一致同意選舉B董事擔任公司董事長
(2)一致決議公司于2005年初發行公司債券2.5億元,3年期。
(3)擬定本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工作程序和方案。
(4)本公司目前發行在外的社會公眾股為9600萬股,每股面值1元,達不到股票上市的要求,應予及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