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二)掌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額的轉讓、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財務會計管理
(三)掌握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投資與合作條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經營管理
(四)掌握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財務會計管理
(五)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六)熟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熟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八)熟悉外資企業的設立、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
(九)了解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種類、權利和義務
(十)了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概念
點評:與2007年考試大綱相比,本章內容基本上沒有變化.考生應注意以下考點:(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在多選題中準確區分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投資項目的范圍;(2)高度關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其中包括大量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的考點;(3)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4)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5)合營企業的出資期限;(6)出資額的對外轉讓;(7)合營企業、合作企業董事會的會議制度;(8)合作企業外方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
本章復習難度較大,考生要過三個數字關:(1)投資總額的規模如何決定注冊資本?(2)注冊資本的規模如何決定分期出資的總期限?(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時,反壟斷審查的數量標準。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我國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計劃權、資金籌措使用權、物資采購權、產品銷售權、外匯收入使用權、勞動用工管理權、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權等。
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履行依法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繳納稅款;接受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等。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對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的投資項目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審批。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中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含21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含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上述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立的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立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投資者應向審批機關報送規定的文件。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準證書。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被并購境內公司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反壟斷審查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2)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并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境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方應在對外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審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在30億元人民幣以上;(2)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3)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4)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5)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并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2)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3)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4)可以改善環境的。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條件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
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行政機關審批,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2.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由審批機關發給批準證書。
3.辦理工商登記。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 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一個適當、合理的比例:(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 萬美元(含300 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 萬美元以上至1 000 萬美元(含1 000 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 萬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 萬美元以上至3000 萬美元(含3000 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 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 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 萬美元。
三、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一)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且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中國合營者可以用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二)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合營企業合同經審批后,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繳資期限延期繳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四、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是指在合營企業中合營一方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合營企業另一方或第三方。
合營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五、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一)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董事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經營管理機構。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工作。
六、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
合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機構,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中國有關的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送當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
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為記賬本位幣。
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七、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
合營企業如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其他行業的合營各方可以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合營企業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二)合營企業的解散
合營企業出現解散事由時,應當依法予以解散。
(三)合營企業的清算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的清算由清算委員會負責。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清算委員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條件
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二)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2.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3.辦理工商登記。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一)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為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并對該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2.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
3.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4.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三、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一)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二)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各自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委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3)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4)合作企業的解散;(5)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6)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后,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經營管理。
四、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
(一)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先行回收其投資。
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3)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4)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5)外國合作者應當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五、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限屆滿的180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合作企業可以延長合作期限。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業的解散
合作企業出現解散事由時,應當依法予以解散。
(三)合作企業的清算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資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請。外國投資者應先向擬設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報告,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由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2.審批機關審批。
3.辦理工商登記。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一)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二)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1.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2)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的;(2)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 ,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依法繳付各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財務會計管理
(一)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二)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自行設置。
外資企業應根據其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并推選出董事長。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三)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
外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報當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以前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外資企業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四、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
(一)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外資企業可以延長經營期限。
(二)外資企業的終止
外資企業出現解散事由時,應當依法予以終止。
(三)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宣告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外資企業的清算應由外資企業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同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