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取得、期末、出售)
(一)企業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二)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1.公允價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公允價值下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注意:持有期間投資單位確認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應確認投資收益(同交易性金融資產)。
(三)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利息調整(或借記)
投資收益(金額倒擠,或借記)
同時將持有過程中累計產生的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累計產生的資本公積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產生的資本公積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由于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作相反分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歸納:
1.初始確認交易費用如何處理;
2.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應收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應收利息如何處理;
3.持有期間的股利和利息如何處理;
4.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的處理。
(八)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處理
1.重分類的原因:
(1)意圖改變;
(2)能力不夠。
當企業沒有能力將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較大”的比例一般為10%以上)。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且在重分類當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會計處理: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借貸方的差額均計入資本公積,等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再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中。
與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區分:在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賬面價值小于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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