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在企業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從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客觀、充分地反映企業因擔保義務而承擔的潛在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對外提供債務擔保常常會涉及未決訴訟,這時可以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 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2) 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3) 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的,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例13-7】 20x8年10月,A公司為B公司人民幣20 000 000元,期限2年的銀行貸款提供全額擔保;20x9年4月,A公司為C公司美元1 000 000元,期限1年的銀行貸款提供50%的擔保。
截至20x9年12月31日,各貸款單位的情況如下:B公司貸款逾期未還,銀行已起訴B公司和A公司,A公司因連帶責任續賠償多少金額尚無法確定;C公司由于受政策影響和內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經營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償還到期美元債務。
本例中,對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連帶責任,但損失金額是多少,目前還難以預計;就C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需履行連帶責任。這兩項債務擔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負債,但不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A公司應在20x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債務擔保的被擔保單位、擔保金額以及財務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