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營收入和經營支出的核算
(一) 經營收入的核算
1. 經營收入的管理要求
經營收入是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作為事業單位的劇院取得的演出收入是事業收入,劇院附設的商品部取得的銷售收入則是經營收入。經營收入是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劇院所屬的作為獨立法人的樂隊的商業演出收入應當單獨核算,如將一部分純收入上繳劇院,劇院應當作為附屬單位繳款處理。
事業收入與經營收入均是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了商品或服務而應獲取的收入。不同之處是,經營活動體現了保本獲利原則,只能是從商品或服務接受方取得收入。事業收入體現了事業活動的公益性原則,可能從商品或服務的接受方取得了補償性收入,也可能從財政取得了補償性資金。
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主要有: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銷售收入和提供服務取得的服務收入,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取得的租賃收入以及其他經營收入。
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要遵循自我維持原則,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的經營收入一般應當能夠彌補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經營支出。事業單位不能用事業收入彌補經營活動虧損,但可以將經營活動的結余用以支持事業活動。
經營活動一般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和計量。
2. 經營收入的核算
事業單位應設置“經營收入”總賬科目核算經營收入。事業單位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按照應交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余額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二) 經營支出的核算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的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區分經營支出和事業支出,不能將經營支出的項目列為事業支出,也不能將事業支出的項目列為經營支出。
經營支出的主要特征有:
1. 支出是因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性業務而發生;
2. 支出需要由經營活動收入補償;
3.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相互配比。
事業單位應設置“經營支出”總賬科目核算經營支出業務。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將結轉已銷售產品或勞務成果的成本,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期末應將該科目借方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