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
考點: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一)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在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符合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標準。
(5)因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違法情形時,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1)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3)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4)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5)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6)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7)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7.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8.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
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9.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1)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例題1·單選題】(2008年)勞務派遣單位在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 )規定的標準執行。
A.用工單位所在地
B.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
C.用工單位職工代表大會
D.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
[答案]A
【例題2·單選題】(2008年)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 )日。
A.7 B.10
C.15 D.3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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