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基本內容
掌握: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中的未成年工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掌握: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勞動法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三、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掌握: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一)經期保護
勞動法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孕期保護
勞動法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三)產期保護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產前15天,產后75天。
女職工流產具體休假辦法: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哺乳期保護
勞動法6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