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
掌握: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基于勞動關系而存在,其特征有兩點: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的主體是特定的;
二是勞動爭議的內容限于勞動權利和義務方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主要法律規范。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其他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熟悉:勞動爭議當事人及其享有的權利、義務;
掌握:勞動爭議舉證責任;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
1.當事人: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勞動關系的企業與職工雙方的當事人。
2.第三人:除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勞動關系的企業與職工外,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1.發生爭議后,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有權選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也有權拒絕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4.在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中,有權要求有關調解、仲裁和審判人員回避。
5.有權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或已死亡的職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關機關指定的代理人,有權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6.有權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與另一方自行和解。
7.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仲裁申請時,有權要求其作出說明。
8.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同意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書送達之前有權后悔。
9.對仲裁終局不服,自收到裁決書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等。
(三)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
1.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自愿達成協議后,應當自覺履行協議。
2.應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3.申請仲裁應以書面形式,被申請人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4.應按時參加仲裁和訴訟活動,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紀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且在調解書送達之后,不應再反悔。
6.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判決書,應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7.按規定交納仲裁費和訴訟費。
注意第三條。
(四)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中,既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也實行“誰決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
1.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2.仲裁庭確定舉證責任
3.訴訟中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在訴訟活動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