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勞動和社會法律保險關系
第一節 勞動法律關系
一、勞動法律關系的概念
(一)勞動法律關系的含義
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而形成的勞動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二)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與聯系
區別:
(1)勞動關系是生產關系的組成部分,屬于經濟基礎范疇;勞動法律關系則是思想意識關系的組成部分,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2)勞動關系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發生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法律關系則是以勞動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發生在勞動法律規范調整勞動關系的范圍之內。
(3)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則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聯系:
(1)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
(2)勞動法律關系不僅反映勞動關系,而且當其形成后,便給勞動關系以積極的影響。即現實的勞動關系惟有取得勞動法律關系的形式,其運行過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屬性
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只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屬性表現在:
1.事實勞動關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勞動法律關系賴以確立的法律事實的有效要件,如未簽訂勞動合同等。
2.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但這不是由雙方當事人所設定和所預期的。
3.事實勞動關系如果不能依法轉化為勞動法律關系,就應強制其終止,但勞動者的權益仍然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二、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掌握: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
(一)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1.勞動者
要成為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需滿足以下條件:
(1)達到法定年齡且具有勞動行為能力。
(2)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
是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發給其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包括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二)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精神財富和行為。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表現為一定的行為和財物。
1.行為
2.財物,指勞動法律關系中直接體現雙方當事人物質利益的實物與貨幣,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