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事宜設立專門委員會的,應當由獨立董事作為召集人。
獨立董事應在股東會年度會議上提交工作報告。
獨立董事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監事和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素質。
證券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本公司監事。
鼓勵證券公司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監事會。監事會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并向股東會負責。
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并報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監事會應當設監事長。監事長是監事會的召集人。監事人數為七人以上的,應當設副監事長。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監事長或副監事長應當為專職人員。
監事會可下設專門機構,負責監事會會議的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并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并應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經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對董事、經理層人員的行為進行質詢;
(四)要求董事、經理層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和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六)組織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公司應將其內部稽核報告、合規檢查報告、月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及時報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就公司的財務情況、合規情況向股東會年度會議做出專項說明。
第五十條 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監事會所關注的問題。
監事會可根據需要對公司財務情況、合規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其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對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檢查時,可以向董事、經理層人員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員了解情況,董事、經理層人員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員應當配合。
第五十一條 對董事、經理層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公司、股東或客戶利益的行為,監事會應要求董事或經理層人員限期糾正;如損害嚴重或董事、經理層人員未在限期內糾正的,監事會應提議召開股東會,并向股東會提出專項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