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將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二)撤消有關業務許可;
(三)其他監管措施。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達標無望,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將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
(三)撤消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其他監管措施。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整改無望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整改后,經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整改的驗收程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拒不報送或者提供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給予處罰。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談話、警示或公開警示、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和依法給予處罰。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導致經審計的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談話、警示或公開警示、記入誠信檔案、認定不適宜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和依法給予處罰。
【本條規定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風險準備:由于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所以應按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準備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使得各項業務的風險準備均有對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二)負債、流動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買賣證券款;資產、流動資產:指自身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三)自營股票規模:指持有的股票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自營業務規模是指持有的金融產品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基本計算公式為:自營業務規模=股票投資成本+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成本。
證券公司創設認購權證的,計算自營股票規模時,證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資成本減去出售認購權證凈所得資金(不包括證券公司贖回認購權證所支出資金)后的金額計算。
(四)一種證券:指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
(五)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判斷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準或規定標準。
(六)重大業務:指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本條規定有關用語的定義】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本條規定辦法實施、生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