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是指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向投資者出具的并且承諾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二、特征
(一)償還性:債券必須規定到期時間,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二)流動性:可以迅速轉換成現金,又不會在價值上蒙受較大損失。
(三)安全性:一般流動性較高的債權安全性也較高。
(四)收益性:由于利率固定,投資者在一定時期內可取得穩定的利息收入。
三、類型:
(一)按發行主體主要分為
1、政府公債券
是政府或政府代理機構為彌補赤字,籌集建設資金及歸還舊債本息而發行的債券。
(1)國家債券
是中央政府或財政部門發行的債券。
包括國庫券(短期、貨幣市場工具)、中期國債(1-5年、一般為剪息票)、長期國債(5年以上、可采用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
(2)政府機構債券
是由中央政府擔保的準國債,它不以國家為發行機構,而是所屬機構發行。
(3)地方政府債券
是由地方公共機關為進行經濟開發、公共建設等發行的債券。包括普通債券(用于地方公用事業、清償來源市地方稅收等)、收益債券(如以基建工程收益為擔保、用于公路、飛機場等建設的債券)、有限責任公債(以特定稅負收入支付利息,如美國的高速公路債券由州汽油稅支付)、地方公營企業債券(城市建設債券,主要用于城市改造工程)等。
我國發行過的政府債券主要有:
(1)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為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點建設項目籌集資金。
(2)國家建設債券:是為前一種追加資金。
(3)財政債券: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主要發行對象是金融機構。
(4)保值公債:1989-1996年發行,期限三年,為籌集建設資金發行。
(5)特種國債:89年后,從國庫券中分化出來,對單位團體發行,期限五年。
(6)基本建設債券:不是以國家為發行機構,而是所屬機構發行,如國家能源投資公司、國家原材料投資公司等,主要用于重點建設,在88年、89年、92年發行,期限三年,不能進入市場。
(7)國庫券:我國自1981年開始發行,目的是為了籌集社會資金,國庫券發行采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目前有記賬式和憑證式兩種,前者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后者在銀行柜臺買賣。
2、金融債券
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籌措中長期信用資金而發行的債券。如日本的附息金融債券、美國的國民銀行從屬債券等。
金融債券一般分為兩種,全國性金融債券是由全國性金融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債券,其安全性較強、流動性較高。地方性金融債券由地方性金融機構在本地區發行,其安全性和流動性低于全國性金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