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精練:禁止性行為規定(第二章第二節)
在線練習:證券基本法律法規章節習題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規定
一般性禁止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特定禁止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4)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投資顧問相關人員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遵循的執業規范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審批程序。
(2)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部門或研 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信息。
(3)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
(4)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對有關信息內容進行保密,并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信息的事實,在有關信息公開前不得發布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5)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信息的,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來源依據。
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的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考點練習:
1、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活動有( )。
Ⅰ.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
Ⅱ.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Ⅲ.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A.Ⅰ、Ⅱ
B.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除Ⅰ、Ⅱ、Ⅲ、Ⅳ四項外,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活動還包括:①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②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④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⑤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⑥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⑦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 )。
A.禁止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B.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C.可以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D.可以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包括:不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不可以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更不可以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