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根據基全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基金出資人,是基金財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的受益人。
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7.公募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募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對基金財產進行管理及運作的機構,包括公司、合伙企業或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其他機構。
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承擔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交易監督、會計核算等職責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履行下列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