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第四節 從業人員管理,考綱要求掌握保薦代表人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或被采取的監管措施。
【考點總結】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履行相關義務,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員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1)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2)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3)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
(4)因保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問內受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譴責;
(5)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6)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2、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
(1)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2)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5)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3)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2)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5)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
(7)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9)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10)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1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12)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5、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高頻考題】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情形,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A.實際盈利低于預測盈利的10%以上
B.證券上市當年累計4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C.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重大
D.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