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合伙企業與公司的說法,正確的是()
A、有限合伙人、公司股東均承擔有限責任
B、合伙企業與公司均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
C、合伙企業與公司財產獨立性相同
D、合伙企業與公司運營管理相同
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一是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是企業法人;合伙企業不是法人,是非法人企業。二是財產獨立性不同。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合伙企業的財產與合伙人僅對獨立,合伙企業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三是承擔的責任不同。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甲與乙串通,以事先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勢交易價格,獲得巨大非法收益,則甲與乙的行為構成()罪。
A、操縱證券市場
B、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C、背信運用受托財產
D、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2)相對委托。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聯手才能完成。
下列不屬于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目標的是()。
A、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識別、計量
B、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監測和控制
C、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最低成本得到滿足
D、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是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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