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在商業銀行最多可以發行占核心資本50%的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次級債和一般準備等附屬資本之和不足核心資本l00%的差額部分,提高屬資本在監管資本中的比重。( )
142、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
143、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視實際情況,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情況。
144、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1年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 )
14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定期報告中應披露最大10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 )
146、主承銷商和全球協調人在擬訂發行與上市方案時,通常應明確擬采取的發行方式、上市地的選擇、國際配售與公開募股的比例、擬進行國際分銷與配售的地區、不同地區國際分銷或配售的基本份額等內容。( )
147、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3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 )
148、公募債券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的債券,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公開上市交易。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私募債券一般不能公開上市交易。 ( )
149、會計師事務所在間隔專項復核報告出具E1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后,方可向同一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及相關服務。 ( )
150、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5 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