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財務顧問應當在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
132、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新股,不需要保薦人保薦。( )
133、具體審計計劃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策略,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審計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對專家、內審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等其他有關內容。( )
134、破產風險或財務拮據是指企業沒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不能及時償還到期債務。( )
135、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
136、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
137、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 )
138、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東擁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
139、發行人已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應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為按中國會計準則和制度與上市地會計準則確定的未分配利潤數字中較高者。( )
140、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后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