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
142、證券公司應重點防范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
143、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
144、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
145、證券評級機構可以為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
146、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 )
147、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但無須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 )
148、一般發行新股只需聘請企業的法律顧問。( )
149、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3個月。( )
150、在境內外市場發行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