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的股份合計超過5%,該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一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 )
122、
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 ?。?br />
12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擬發行公司若最近1年實現的凈利潤低于上年的凈利潤或盈利預測數,必須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br />
124、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主承銷商可自主推薦3~5名經驗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 ?。?br />
125、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及其內部監察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br />
126、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當有效申購總量大于該次股票上網發行量時,上交所按每500股配1個號的規則,進行統一連續配號。( ?。?br />
127、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r />
128、
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字樣,并載明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住所。( ?。?br />
129、
股票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發行公告。( ?。?br />
130、
上市公告書重要聲明與提示中除包括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聲明外,還包括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發行人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就上市而作出的相關承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