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知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建議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作為一名銀行業從業人員,以下三個方面的知識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狀況有較為全面的認識和了解
二是熟知與自身崗位相關的銀行業務及與管理有關的法規
三是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2.監管規則
必須做到:
1.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認識到合規經營是銀行從事所有活動的前提。
2.熟知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
3.根據立法本意正確理解監管規則中禁止性、義務性及程序性規定。
3 .崗位職責
(一)不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準,不代其他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及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和鑰匙等與自身職責有關的物品或信息交與或告知其他人員。
4.信息保密
國際上影響較為廣泛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80年制定的個人隱私保護的八項基本準則,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則.信息質量原則.表明目的原則、使用限制原則、安全保護原則、公開性原則、個人參與原則以及負責任原則。
從業人員的下述行為明顯違反了有關規定
1.向與業務無關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向其所在機構同時透露客戶的個人信息
2.處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時打聽客戶的個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銷毀填有客戶信息的單據、憑證、開戶申請書或交易指令等,使得無關人員有機會接觸到客戶的個人信息
4.將客戶信息用于未經客戶許可的其他目的
5.利益沖突(避免)
要妥善處理利益沖突對于銀行業從業人員而言意味著從業人員有兩個方面的義務:
1.主動避免利益沖突。
2.在利益沖突發生之時,應申請回避或根據“正常交易原則”,向管理層、利益相關
6.內幕交易(不得)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行為;
(2)內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3)非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恪守有關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1.不在不當時間和地點談論工作話題;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應該知道該項信息的內部人員提及內幕信息:
3.不違反有關規定,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親友;
4.按照內部秘密信息保管規定妥善保管涉及內幕信息的文件和電子文檔: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7.了解客戶
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本條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履行法定審查客戶身份的義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也不得在未完成法定審核身份義務的情況下接受客戶指令,辦理業務。
因此,作為一名銀行業從業人員,應該做到:
1·“了解客戶”不僅是其所在機構的法定義務,也是自己工作中必須嚴格履行的一項工作要求:
2·熟知所在機構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和登記的有關規定,了解所在機構對不同客戶進行身份識別的具體要求:
3·嚴格遵循操作流程
8.反洗錢
本條要求從業人員在工作中,了解大額、可疑交易的判斷標準以及協助反洗錢調查的義務,履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賬戶資料保存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