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管及洗錢法律規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建議檢查監督權,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回復
2003年3月19日,銀監會成立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機構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發生風險的地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其他監管管理措施:對涉嫌違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強制風險披露、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
違法的法律責任
① 刑事責任
② 行政處罰——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③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銀行業監督機構可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違法所得50萬以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萬至200萬罰款的情形:
① 擅自設立或非法從事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的
② 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③ 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④ 違法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未備案的活動的
⑤ 違規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罰20萬到50萬的:
① 未經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② 拒絕、阻礙非現場監管的
③ 提鉤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的
④ 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⑤ 嚴重違法審慎經營原則的
罰10萬到30萬的:
① 未按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②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5萬元到50萬元罰款
反洗錢概述
洗錢是指為了掩飾犯罪收益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三階段:處置、培植、融合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