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管理
1.公司治理
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銀行的投資者為了實現對銀行控制并獲得良好的回報,針對銀行運作所設計的各種激勵約束機制及制度安排的總和。
銀行公司治理的主體包括1股東大會2董事會3監事會4高級管理層
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中外部監事不得少于2名
2.資本管理
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內部風險管理,所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
① 會計資本——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
② 監管資本——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③ 經濟資本——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過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
銀行資本的作用
① 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需要
② 吸收損失
③ 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④ 維持市場信心
⑤ 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Ⅱ)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第二支柱:外部監管,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1.分類實施原則: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年底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若有特殊情況,不得遲于2013年年底實施。而其他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原則3分步達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