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考點速記:第四節 票據法律制度
熟悉并掌握票據的特征和功能、票據行為、票據權利以及票據喪失補救的基本法律規則。銀行從業教材核心考點講解,點擊試聽>>
考點一《票據法》概述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考點二 票據的功能
票據的功能有:匯兌作用、支付與結算作用、融資作用、替代貨幣作用、信用作用。
考點三 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二)票據行為的種類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做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
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做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予他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付款人簽字承兌,就是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
4.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