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代銷業務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
(一)基金銷售人員資格及相關要求
基金銷售機構類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
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
城商行、農商行、期貨公司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等不少于10人
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應有一名以上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質
(二)基金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布,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
包括:
公開出版資料
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
海報、戶外廣告
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短信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下列情形: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銷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建議性文字
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時:
按規定或行業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引用數據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
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或摘自基金定期報告
登載過往業績應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對不同基金業績比較應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清晰、準確。
2、登載基金業績及風險提示的規定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符合證監會規范。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至少包括5秒提示風險;電臺廣播以旁白形式提示風險。
3、特定基金的宣傳材料
貨幣基金:并不等于存款存放銀行,不保證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存款存放銀行,極端情況下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三)基金銷售流程規范
1、基金銷售流程規范
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
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應向投資人公開。
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充分認識基金的風險。
應當根據反洗錢法要求進行風險識別,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應明確雙方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它資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應當依法為投資人保守秘密。
2、辦理基金份額的時間規定
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
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申購、贖回或轉換。
3、禁止性規定
未經基金合同約定,不得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采取抽獎、回捉或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
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
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