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保險兼業代理人及相關概念
1、保險兼業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2、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及業務范圍
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關系。
保險兼業代理人代理業務范圍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核定的代理險種為限。
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網點銷售人員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二)保險銷售行為規范及相關要求
理財師在進行保險業務銷售時,需遵守以下原則:
銷售前需要了解你的客戶
銷售中要透明公開、有依有據
銷售后要建立歸檔制度、積極處理客戶投訴
(三)禁止性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代理再保險業務
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兼做保險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