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節 理財師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
考點:合同法律關系【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業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當事人應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要保守商業秘密。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4.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7.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8.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違約金責任。
(2)賠償摜失。
(3)強制履行。
(4)定金責任。
(5)采取補救措施。
備考提示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重點也是難點.要注意區分三者的不同。
同時抗辯權,指應當同時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指存在履行順序的合同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時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當合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考點需要記憶的內容很多,格式條款、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抗辯權等都屬于常考考點,考生需要理解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