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2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二:重組
將債務重組劃分為:自主型和司法型債務重組
(二)重組的方式
貸款重組方式主要有六種,即變更擔保條件、調整還款期限、調整利率、借款企業變更、債務轉為資本和以資抵債。但在實務中,貸款重組可以有多種方式,各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三)重組方式中的“以資抵債”相關規定
1、抵債資產的范圍
(1)動產:包括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
(2)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
(3)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期權等;
(4)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等;
(5)其他有效資產
2、下列資產不得用于抵償債務:
(1)抵債資產本身發生的各種欠繳稅費,接近、等于或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3)資產已經先于銀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資產;
(5)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6)其他無法變現或短期難以變現的資產。
其一、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
(1)嚴格控制原則
(2)合理定價原則
(3)妥善保管原則
(4)及時處置原則
其二、抵債資產的保管方式P295
(1)上收保管
(2)就地保管
(3)委托保管
其三、抵債資產的處置方式
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
拍賣地址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
(1)協議處置
(2)招標處置
(3)打包出售
(4)委托銷售
(二)重組的種類
1、自主型重組
2、司法型重組,具體包括:
(1)破產重整--為了避免債務人立即破產,重組失敗以后債務人通常都會轉入破產程序,因此這類重組被稱為"破產重整"
(2)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三個月內, 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 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達成一致, 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過程。
把和解與整頓結合起來, 則為我國破產法的獨創。
現行《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和解與整頓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 和解與整頓融為一體
第二, 和解與整頓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程序
第三, 和解與整頓由政府行政部門決定和主持
13.2.3 呆賬核銷
2010 年財政部為了進一步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又發布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2010 年修訂版)》 (以下簡稱《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
1 呆賬的認定
(11) 已連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 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 關閉、 解散或撤銷, 但銀行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 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 3 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13)對于余額在 50 萬元( 含 50 萬元) 以下[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 5 萬元(含 5萬元)以下]的公司類貸款,經追索 2 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4)因借款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涉嫌違法犯罪, 或因銀行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 2 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5)銀行對單筆貸款額在 500 萬元及以下的, 經追索 1 年以上, 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
(1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2 呆賬核銷的申報與審批
(2)呆賬核銷的審批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呆賬數額是否準確;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 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多選):
3.呆賬核銷后的管理
(1)檢查工作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賬核銷是銀行內部的賬務處理,并不視為銀行放棄債權。(判斷)
(3)認真做好總結
13.2.4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
資產管理公司含義
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應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價值最大化原則。
3、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的管理
(1)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金融企業在每次轉讓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會報告轉讓方案及處理結果;
(2)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金融企業應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會保送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情況報告
(3)省級財政部門和銀監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別將轄區內金融企業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匯總情況報財政部和銀監會。
(4)上市金融企業應嚴格遵守證券交易所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充分披露不良資產成因和處置結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