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一釀酒企業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發現,該企業于1999年10月份正式投產,但1999年沒有按期及時提取投入生產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而在199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補提。稅務人員指出這種做法違反了有關規定,并對企業納稅申報進行了調整。該企業財務人員不解,他認為在年終匯算時提取并沒有多提折舊,只是提取時間上的問題。稅務人員對此作了解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上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的截止時間,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應提未提折舊等。該企業1999年雖未提取固定資產折舊,但其沒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提取。按上述規定,該企業在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也不能補提
木仁(龍泉)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財務課長西村義和問:土地使用權轉入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后,其價值攤銷年限如何確定?
君洋財務服中心注冊稅務師常亞平答:公司以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賬面價值構成房屋、建筑物實際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預計該項房屋、建筑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如公司將土地連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木仁(龍泉)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財務課長西村義和又問:公司購置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單獨計價的軟件,是列為固定資產核算,還是列為無形資產核算?
君洋財務服中心注冊稅務師常亞平再答:對于購置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單獨計價的軟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