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5]
[案情說明]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欠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貨款200萬元。按合同規定,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應于2002年10月10日前付清貨款,但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為此,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12月10日,一審判決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并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貨款延付期間的利息6萬元;此外,還應承擔訴訟費2萬元,三項合計208萬元。
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不服,認為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貨物不符合雙方原來約定條款的要求,并因此向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索賠要求,金額為40萬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在審理當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
[分析說明]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雖然在一審判決中敗訴,但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認為訴訟事件已結束。一審判決結果表明,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因訴訟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該現時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并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的規定,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應在一審判決日確認一項負債。
[會計處理]2002年12月10日,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應作如下分錄: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20000
營業外支出--罰息支出 6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80000
[政策解讀]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反訴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能否勝訴,只有等判決后才能確定。如果根據以往的經驗和當時的情況,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說明很可能勝訴,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的規定,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應在200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預計負債和或有資產:
本公司欠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貸款200萬元,因本公司認為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貨物不符合雙方原來約定條款的要求,故到期未付。為此,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本公司。2002年12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應向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貨款,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貨款延付期間的利息6萬元,以及訴訟費2萬元,三項合計208萬元。本公司不服,反訴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岡本(鹽城)光學儀器制造有限公司賠償損失40萬元。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
如果高木(淮陰)光電實業有限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說明其很可能勝訴,則不應對相關的或有資產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