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以舊換新銷售方式
(1)稅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并計算納稅;
②特殊政策:對于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則按照實際收取的款項還原計算繳納增值稅(17%、4%)、消費稅(5%)。
(2)舉例
【例1】某電器設備廠(一般納稅人)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給用戶電機4臺,開出普通發票,金額為2.52萬元(已扣除收購舊貨的成本0.28萬元),收到轉賬支票一張,金額2.52元。則:
當期銷項稅額=(2.52+0.28)÷(1+17%)×17%=0.41(萬元)
【例2】某金店(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24K純金項鏈一條,新項鏈對外銷售價格5000元,舊項鏈作價3000元,從消費者手中收取差價現金2000元。則:
(1)計稅銷售額= 2000÷(1+17%)=1709.40(元)
(2)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1709.40×17%=290.60(元)
(3)應繳納的消費稅= 1709.40×5%=85.47(元)
【例3】某商店(小規模納稅人)2005年2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彩電,開出普通發票38張,收到貨款80000元,并注明已扣除舊貨折價30000元,則該商店當月應納的增值稅為()元。
9、還本銷售
(1)稅收政策:應按原銷售額計稅,還本支出不得扣除。
(2)舉例
【例1】某鋼琴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鋼琴,開出了普通發票20張,共收取貨款25萬元。企業扣除還本準備金后按規定23萬元做銷售處理。則:
(1)該廠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為()萬元;
(2)該廠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萬元。
10、預收方式銷售
(1)適用的稅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企業采用預收方式銷貨,一般情況下應在發貨時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包括消費稅);
②特殊政策:對于企業采用預收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在預收時計算繳納營業稅(包括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2)舉例
【例1】某機械廠(地處市區,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方式銷售其生產的車床,當年4月份預收款30萬元,當年7月份發貨并開出普通發票,金額為23.4萬元,制造成本為12萬元,余款退回。
另外,該廠銷售其一處閑置的自建倉庫,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60萬元,作價120萬元,由該廠負擔的清理費用2萬元,8月份預收30%,當年9月份辦妥轉讓手續并收回余款。則:
(1)當年4月份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萬元;
(2)當年7月份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萬元。
(3)當年8月份應繳納的營業稅( )萬元;
(4)當年9月份應繳納的營業稅( )萬元;
(5)當年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萬元;
(6)該廠本年度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
11、分期收款銷售方式
(1)稅收政策
稅法規定,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項稅額。對此,企業應分期開票,分期確認收入,分期確認銷項稅額。
(2)舉例
【例1】某企業2004年3月1日銷售一項價值較大的產品,價值100萬元(不含稅),按合同規定,分5個月并于每月20日收款,每期收取全部款項的20%,該種產品的成本為7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每月(3~7月份)應確認的銷項稅額=100×20%×17%=3.4(萬元)
12、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
(1)稅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以12個月為限)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納稅。
②特殊政策: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納稅。
(2)舉例
【例1】某企業2003年3月10日收取出租包裝物押金23400元,收到轉賬支票一張;2004年3月20日,經清理,將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押金23400元予以沒收,所包裝貨物為非應稅消費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
①2003年3月10日收取押金時不納稅
②2004年3月20日逾期應納稅:銷項稅額=3400元
【例2】某酒廠(一般納稅人)2005年3月份銷售自產薯類白酒20噸,每噸不含稅價4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收到轉賬支票一張,合同約定3個月內返還。
當月銷售啤酒50噸,每噸不含稅價0.28萬元,每噸收取包裝物押金0.25萬元,合同約定4個月內返還。則:
(1)該廠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萬元;
(2)該廠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