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
1、胡某于2000年6月12日進入某建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合同期2年。2001年7月,公司安排胡某外出培訓2個月,雙方同時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培訓后胡某須為公司服務5年,不滿5年應按已履行協議年限逐年遞減賠償金。2002年5月8日胡某按合同約定提前1個月告知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則要求胡某賠償培訓費,雙方發生爭執,公司沒有發放胡某5月份工資。胡某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帶薪年休假)和扣發工資的雙重理由不再上班。公司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提起申訴,要求胡某按培訓協議返還培訓費損失,胡某則提起反訴,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資。
公司認為,按企業的規章制度,公休假需填報請假單,并經主管批準,方可休假。胡某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安排休假是違規行為,理應不能支持,并承擔違規責任。胡某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就不能在2年期的勞動合同期內享受兩次公休假。另外,培訓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按此協議規定培訓后須為公司服務5年,不滿5年的應按已履行協議年限逐年遞減賠償金,所以不發5月份工資是事出有因的。
胡某認為,在公休假前曾向主管口頭提出,被允準后才休假的,且以前公休假也是這樣辦理的,應該無過錯。再說,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按本人公休假時間安排正好到合同期終止。公休假是國家規定的,理應享受,個人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保護。5月份工資是本人勞動所得,享受公休假工資也是合法的,公司均無理由拖欠不發,且享受公休假后,勞動合同到了終止期,培訓協議也是無效的。
通過審理,仲裁委根據胡某的實際履行期和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做出了胡某返還公司培訓費和公司支付胡某5月份工資的裁決。
請回答以下問題:
(1)在勞動合同為期2年的情況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帶薪年休假待遇?
(2)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雙方曾經簽訂過的培訓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條款是否有效?
參考解析: (1)《勞動法》第45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但勞動者應該正確理解《勞動法》第45條的精神。胡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已經享受了第一次年休假,在勞動合同為期2年的情況下,胡某想在終止合同前第二次享受帶薪年休假,顯然有悖于《勞動法》第45條的精神。以此推理,被訴人想要第二次享受帶薪年休假,必須在申訴人處連續工作2年以后。另外,胡某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未經書面提出休假的請求,擅自實行休假,違反了公司的請假制度規定,理應不予支持。(環球網校提供2017年11月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綜合題)
(2)關于培訓費依約賠償一事,由于被訴人沒有享受第二次年休假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擅自休假變為擅自解除合同,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另外,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但根據培訓協議的約定,胡某還應當有4年的服務期,公司并沒有放棄要求胡某履行服務期義務的權利,因此,胡某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后,公司當然有權要求胡某按培訓協議約定賠償培訓費損失。
報考信息:2017年人力資源考試報名時間|講師解讀人力資源報考條件
購2017年人力資源管理師取證班,贈送VIP題庫+考前直播+上崗實操班(含招聘+培訓+崗位設計+績效)!【點擊馬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