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半年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將在5月進行(因受疫情影響具體時間按照官方正式通知),對于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會涉及各章節復習,通過整理各章節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考點方便大家備考,下面是233網校為大家整理2020上半年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第六章考點,供各位考生參考學習。
1、勞動合同文本
法定條款 |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
約定條款 | 試用期、培訓、保密事項、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
2、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業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勞動者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爭議: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涉及的勞動爭議專指勞動關系當事人或團體間發生的關于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7、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8、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調解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及時處理原則、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
9、勞動爭議調解時效: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調解協議。
10、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
(1)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強制性、及時性的特點;
(2)勞動爭議仲裁的性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兼有行政與司法的雙重特征;
(3)勞動爭議仲裁應遵循的原則有:先行調解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回避原則和及時原則。
11、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和效力:
(1)申請時效: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2)處理時效:法律對仲裁處理勞動爭議,規定了應在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3)裁決效力: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工傷(職業傷害):是指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或者由于勞動條件、作業環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者職業病。
13、工傷的基本特征:工傷是由于工作原因對職工造成的傷害、工傷是對職工的人身傷害。
14、工傷保險的特征:具有法定性、具有救濟性、具有社會性。
15、工傷保險的原則:個人不繳費原則、社會統籌原則、一次性補償和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經濟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康復相結合原則。
16、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時間界定、空間界定、職業界定、主觀過錯界定、法定特殊界定。
17、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視同工傷(A、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不認定為工傷(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B、醉酒導致傷亡的;C、自殘或者自殺的)
18、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而停工治療并領取工傷保險津貼的期限。
19、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之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員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事項等簽訂的書面協議。
20、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合同內容不同、訂立合同的作用不同、兩者的效力不同。
21、集體合同的內容:標準性條款、目標性條款、程序條款。
22、集體合同的可備條款: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23、集體合同期限:我國《集體合同規定》只對定期集體合同做出了規定,期限為1-3年。
24、集體合同訂立原則:合法原則、平等協商原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審查原則。
25、集體合同訂立程序:簽約階段(確定集體協商代表 / 集體協商 / 職工會議討論通過);審核階段-政府確認階段(審核機構及管轄權 / 報審及審查);公布階段。
26、集體合同爭議(集體合同糾紛):是集體合同當事人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集體合同爭議是勞動爭議的一種表現形式。
27、集體合同爭議處理原則: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原則;保障社會公眾整體利益原則。
28、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的方法:雙方協商;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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