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給單位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 90 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未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責任指的是賠償下列費用:1.招錄費用;2.培訓費用;3.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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