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轉換債券的定義和特征
1.可轉換債券的定義。
可轉換債券簡稱可轉債,是指在一段時期內,持有者有權按照約定的轉換價格(conversionprice)或轉換比率(conversionratio)將其轉換成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債券。
可見,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債券,它既包含了普通債券的特征,也包含了權益特征。
同時,它還具有相應于標的股票的衍生特征。
2.可轉換債券的特征。
(1)可轉換債券是含有轉股權的特殊債券。在轉股前,它是一種公司債券,有規定的期限和利率,體現了公司和可轉債持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股后,它變成了股票,可轉債持有者變成公司股東,體現所有權關系。
(2)可轉換債券有雙重選擇權。對于投資者來說,擁有轉股權,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可轉換債券是一種較低債息收益和轉股權組合的證券;對于發行人來說,擁有提前贖回的權利,可自行選擇是否提前贖回,可轉換債券是一種較高債息成本(相比沒有贖回條款的債券而言)和提前贖回權組合的證券。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1.標的股票。
2.票面利率。
3.轉換期限:可轉換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才能轉換為公司股票。
4.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可轉換債券面值/轉股比例。
5.轉換比例:是指每張可轉換債券能夠轉換成的普通股股數。用公式表示為: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例如,某可轉換債券面值為500元,規定其轉換價格為25元,則轉換比例為20,即面值500元的可轉換債券按25元/股的轉換價格可以轉換為20股普通股票。
6.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指發行企業有權在約定的條件觸發時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贖回所發行的可轉債的規定。
7.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指可轉債持有者有權在約定的條件觸發時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可轉債賣給發行企業的規定。
(三)可轉換債券的價值
1.可轉換債券價值=純粹債券價值+轉換權利價值。
2.純粹債券價值來自債券利息收入。
3.轉換權利價值,即轉換價值是指立即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價值。
4.轉換價值的大小,須視普通股的價格高低而定。
5.當股價很低時,可轉債的價值主要體現了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屬性;而當股價很高時,可轉債的價格主要由其轉換價值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