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2、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1)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登載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募集申請材料
(2)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載合同生效公告。
(3)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登載招募說明書。
(4)基金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書等上市申請材料。
(5)封閉式基金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6)每年結束后90日內,披露年度報告;上半年結束后60日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披露季度報告。
(7)重大事件應在2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書。
(8)應提前30日公告公布召開持有人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