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的作用
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履行安全保管財產、辦理清算交割、復核審查資產凈值、開展投資監督、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職責的行為。
在基金管理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引入基金托管人是為了引入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加強對基金財產運作的監督,以利于更好地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
二、基金托管機構的職責
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