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手段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配套規范的授權,中國證監會在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事中事后監管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信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二、處理方式
(一)行政監管措施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相關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以下行政監管措施:(1)責令改正;(2)監管談話;(3)出具警示函;(4)公開譴責。
(二)行政處罰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相關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時,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等。
(三)移送司法機關
中國證監會在檢查中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將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