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與備案的原則
在中國境內開展各類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管理業務,均需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記辦結后,方可進行基金的募集。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進行備案。
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與備案,應遵循如下原則:
1.及時性
2.信息報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
(二)登記與備案的基本要求
1.主體資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為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自然人不能登記為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的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2.專業化經營要求
(1)基金管理人的主營業務應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的業務;
(2)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關的字樣;
(3)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類型,以及與機構類型關聯對應的業務類型中,僅選擇一類機構類型及業務類型進行登記;基金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若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確有經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實際、長期展業需要,可設立在人員團隊、業務系統、內控制度等方面滿足專業化管理要求的獨立經營主體,分別申請登記成為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登記多類業務類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基金業協會相關后續安排,通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專業化管理事項的整改。針對此類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備案且正在運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類型與管理人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所選擇業務類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繼續投資運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開放申購或增加募集規模,基金合同到期后,應予以清盤或清算,不得續期。
3.防范利益沖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其他非金融業務。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類管理人不得兼營“投資咨詢”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管理人,需要對“投資咨詢”業務進行審慎調查和論證說明;
并且,“投資咨詢”業務的實際經營范圍不得存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由于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范風險,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上述機構可以在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后申請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4.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和實際的經營場所,其從業人員的人數應當與其內部機構的設置和內控制度相匹配,并且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的高管人員。另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充足的資本金,以維持一定期間內的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工資、辦公開支、租賃費用等運營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