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管、退”是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的四個流程,資金的募集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的起點,是后續投資管理的基礎。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要求募集階段應守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底線,盡到充分信息披露的誠信義務,做到充分尊重投資者意愿,引導理性投資。買者自負,“負”的前提是買者有能力買,且完全自愿;
而完全自愿的前提是,買者對擬進行的交易背景、交易細節、風險收益特征等有充分了解,如此方能保證投資者買的意思表示真實。賣者有責,這是買者自負的前提;
“責”在募集階段體現為對合格投資者的審查確認,對相關信息的充分披露,對投資者真實意愿的充分尊重,對監管部門規范要求的充分遵守。
股權投資中存在虧損以致本金無法收回的風險,因此,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募集機構不得違背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本質,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固定收益。
股權投資基金作為私募基金,其發行不需行政許可,無須走核準審批程序,因此其募集應嚴守私募原則,即非公開方式募集,且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