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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備考學習筆記《科目三》第10章第3節 其他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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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募集主體
①在基金業協會辦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
②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2、股權投資基金募集程序
3、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要求
(1)季度披露: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2)年度披露: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
(3)臨時披露:涉及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4、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披辦法》的,投資者可以向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基金業協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主要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違反《信披辦法》的,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基金管理人采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金業協會可采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為不適當人選、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3)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內兩次被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基金業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由基金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