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備考學習筆記匯總,一起來學習吧!學霸君匯總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備考資料,更多考試內容請關注233網校!
基金從業備考學習筆記《科目三》第9章第2節 政府管理的主要內容
【題庫會員免費領】【基金備考資料】【基金考試信息查詢】【基金機考考點】
1、政府監管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要求
(1)身份標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為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
(2)專業化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股權投資基金無關的其他業務。
(3)注冊資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具有開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資本金
(4)辦公場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具備開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固定營業場所、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設施。
(5)高管及從業人員要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具有與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相匹配的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
(6)內部治理結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建立與其業務特點和規模相匹配的內部治理結構。管理人應當指定至少1名高級管理人專職擔任合規風控負責人
(7)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合規風控、業務外包、會計核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
(8)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關聯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管理。
3、合格投資者制度
(1)單只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有限合伙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型和信托(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
(2)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期權權益等。此處的金融資產不包括房屋、土地、汽車等資產。
(3)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4)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權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例外:
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③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無需再穿透核查
4、投資運作中的禁止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或者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股權投資基金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4)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未針對每只股權投資基金設置獨立賬戶,或者開展借新還舊、期限錯配等業務;
(10)進行商業賄賂;
(11)將賬戶出借給第三方進行交易,或者違反賬戶實名制的規定,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
(12)直接或間接參與場外配資活動或者為場外配資活動提供服務或便利;
(13)外接未經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認證的其他交易系統,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端口服務便利;
(14)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投資交易指令;
(1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5、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
6、以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為名的非法集資的種類和構成要件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構成要件(同時符合):①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②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④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構成要件(情形之一即認定):
①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②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③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④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⑧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非法經營罪
構成要件(情形之一即認定):
①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②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③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④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罪
認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5)虛假廣告罪
構成要件(情形之一即認定):
①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③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