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集體合同的審查
(3)集體合同的內容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 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 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規定》規定的集體合同的內容 , 主要包括 :“( 一 ) 勞動報酬 ;( 二 ) 工作時 問 :( 三 ) 休息休假 ;( 四 ) 勞動安全與衛生 ;( 五 ) 補充保險和福利 ;( 六 )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 七 ) 職業技能培訓 ( 八 ) 勞動合同管理 :( 九 ) 獎懲 ;( 十 ) 裁員 ;( 十 一 ) 集體合同期限 ;( 十二 )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 十三 )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 十四 )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 十五 ) 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例題(多選)集體合同應由 ( ) 相互簽訂。
A. 工會或職工代表 B. 用人單位 C.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D. 勞動行政部門
答案:AB
(四)工作時間
同學們應當重點掌握:掌握工作時間的概念;熟悉我國現行的有關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法律規定 ; 掌握工作時間的適用情況。
(1)工作時間的概念
工作時間是職工根據法律的規定 , 在用人單位中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
(2)標準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日 , 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 , 每周工作時間 40 小時
(3)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 , 是指對不能實行定時工作日的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制度。
(4)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 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 ,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 但其平均日工作昨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五) 休息休假
同學們應當重點掌握: 休息休假的概念、種類及其法律規定 ; 掌握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及探親假的法律規定。
(1)休息休假的概念
休息時間 , 是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 , 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任職期間內 , 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時間 , 又稱法定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
(2)法定節假日的內容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你假 :( 一 ) . 元旦 ;( 二 ) 春節 :( 三 ) 國際勞動節 ;( 四 ) 國慶節 ;( 五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3)其他假期
1) 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
3)婚喪假
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定 ,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 ( 父母、配偶和子女 )
死亡時 ,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 由本單位領導批準 , 酌情給予 1 至 3 天的婚喪假。
例題(單選)以下 ( ) 屬于法定休假日
A. 中秋節 B. 五一國際勞動節
C. 端午節 D. 自治區政府規定的少數民族習慣的假日
答案:B
(六) 延長工作時間
同學們應當重點掌握: 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 ; 掌握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條件 ; 掌握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標準及其法律規定。
(1)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
延長工作時間 , 是指勞動者每個工作目的工作時數和每周的工作天數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繼續工作的時間。
(2)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條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1 小時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 ,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過一定的手續 , 符合一定的條件 , 并且還必須把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限定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以內。
(3)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 , 必須支付相應的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報酬 :( 一 )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150% 的工資報酬 ;( 二 ) 休 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200% 的工資報酬 ;(三 )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300% 的工資報酬。”
例題(單選)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 , 每月不得超過 ( ) 小時。
A.24 B.36 C.48 D.60
答案:B
(七) 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標準的法律責任
同學們應當重點掌握: 掌握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標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處罰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 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 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 并可以處以罰款。
(2)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引起爭議的處理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 ,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 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爭議 ,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