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62
lZ301062掌握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
一、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
1.知情權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安全生產法》第4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拒絕權
《安全生產法》第46條同時規定:“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緊急避險權
《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請求賠償權
《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安全生產法》第43條、第44條分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安全生產法》第44條第2款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3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仝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