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合同已約定工程價款或雙方已經委托中介機構審價并確認的價款,與政府行政審計確定的價款不一致的,應以哪個作為結算依據
這一問題的提出,在于司法實踐處理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不一,例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 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 。第二十五條 “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 。根據以上規定,地方政府相應出臺了有關政府投資項目得以財政審計作為工程款結算根據的規定。對此,我們認為如果合同已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政府財政審計為根據的,或雙方合同的約定、其它雙方認可的審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無效的,應以政府規定的行政審計為結算根據。但是,當合同的約定或雙方認可的價款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又與財政審計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價款為準。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 “ 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 收悉。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理由 1 、政府行政審計是對建設單位的行政監管行為,對施工單位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 、合同糾紛是民法調整的范圍,審計屬于行政法調整的范圍,按合同處理不影響行政審計對監管對象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3 、根據仲裁或審判程序的證據規則,審計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并不當然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證據的效力; 4 、合同法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可用行政審計結論干預合同的約定,就會對合同的安全造成威脅而有損社會的交易秩序。從二者的社會價值判斷,前者大于后者 。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 2001年4月2日(2001民 — -他字第2號)已有明確答復,全文如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 “ 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 收悉。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考試|大|